医疗保险住院登记
【业务说明】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可在医疗机构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如出现卡消磁、医院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联网办理住院登记的,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由参保人将《住院资格确认书》交至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所需材料】
1、联网登记:由就诊医院办理;
2、分中心登记(城职参保):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住院证;
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转诊转院人员提供)。
【注意事项】
1、《住院资格确认书》只针对本次住院,有效期最长为九十天。
2、本市转诊转院人员,由转出医院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持此表和社保卡到转入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3、参保人出院后因治疗需要短期内再次住院,但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的,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持患者本人社保卡、住院证、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包括上一次住院的资格确认书编号、出院时间、自费金额、增负金额、申报金额等),到本次住院医院的医保科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及变更
【业务说明】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经门特病鉴定机构鉴定符合门特病标准的,按规定在鉴定机构联网办理登记。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人员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参保人到本人选择的门特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可享受门特病相关医保待遇。
需要变更门特病治疗医院或药店的,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变更,也可到门特病登记鉴定医院或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所需材料】
1、联网登记:由鉴定机构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变更)审批表》(异地就医登记人员无需提供);
④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报告、就诊记录等(具体病种参照津人社局发[2018]57号文件执行);
3、门特治疗医院、药店变更:
①“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无需材料;
②分中心办理的,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注意事项】
首次门特鉴定登记在异地的参保人,如返回本市居住,需要由本市门特病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并登记。
门特病种类(13种):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抗排异治疗、癌症放化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联网登记
【业务说明】
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居住地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中选择4家医院(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参保人也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办理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及医院变更。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异地安置人员:本人异地户口簿;
②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登录单位网厅统一为参保职工办理,无需材料。不能利用单位网厅办理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的,职工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做出书面承诺,明确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以证明参保人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
④异地生活学生儿童:视为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或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发生医疗费用垫付报销时,需提供本人异地户口簿或父母异地居住证明;如前往异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提前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注意事项】
异地就医地区发生变更的,需按程序重新办理。
参保人存在门特登记的,如异地就医医院发生变更,需办理门特治疗医院变更。
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居住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居住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参保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自2018年8月30日起,取消异地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相关定点医院机构信息。参保人可提前通过http://si.12333.gov.cn网站查询相应医院名称和等级。
本市户籍的16至60周岁外出务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异地就医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登记,参照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以合同期限为准。
非本市户籍到本市就业创业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 可持本人户口簿,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登记
【业务说明】
转外就医是指参保人因诊疗需要,转往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在选定的最高级别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其他医院住院的情形。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后,经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确因诊疗需要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联网办理转外就医登记;
②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经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确因诊疗需要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参保人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登记表》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在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持转诊材料,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门诊转外住院的,应在3个月内到转入医院治疗,超过3个月仍未转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外就医登记手续。
参保人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转外就医时,同时办理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手续。
参保人转外就医治疗后,需到转入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复查治疗的,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转外就医人员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遗失票据登记
【业务说明】
参保人因故发生票据丢失、毁损的,应进行报失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提供的《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表》核实确认,为参保人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或套打电子票据,标注补办票据字样,并加盖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参保人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遗失票据登记。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3、《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表》;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复印件或打印件(加盖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注意事项】
参保人就医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材料等一并丢失或毁损的,应同时予以补办。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肺结核病患者门诊就医登记
【业务说明】
参保人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肺结核病的,在医院登记后享受相应待遇。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注意事项】
1、本市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肺结核病患者,可选择本市15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中的1家联网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普通肺结核病患者可以到以上15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耐药肺结核病患者,参照上述流程,可选择天津市结核病控制中心、天津市海河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3家肺结核指定医疗机构中的1家联网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可到以上3家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就医: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应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居住地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肺结核病种登记手续。登记后,参保人选择异地就医登记中的医疗机构作为肺结核病治疗医院。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城乡居民门(急)诊就医登记
【业务说明】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市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二级医院或民营二级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医院)选择1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登记后在选定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药费用,按照一级医院医保报销标准执行。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注意事项】
1、本市就医:参保人可在所选择的二级医院联网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也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办理。因故未能联网办理登记的,可到参保所属医保分中心、劳服中心办理。
2、异地就医: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在办理完成异地就医登记后,在选定的4家异地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二级公立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可到参保所属医保分中心、劳服中心办理。
3、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门(急)诊就医登记后,享受医保待遇。定点医院变更无次数限制。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副司局级人员标识维护
【业务说明】
经主管部门审批认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副司局级人员,由参保单位向所属医保分中心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添加“副司局级”标识。
【所需材料】
1、职务任免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组织部门公章);
2、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或军官、警官任免报告表复印件(加盖政治、组织部门公章,军队退休干部提供)。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非典后遗症治疗医院变更
【业务说明】
2003年春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治愈后遗症患者选择治疗医院后需要变更的,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参保所属分中心进行变更。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注意事项】
1、“院内感染”的参保人可在10家非典后遗症定点医院进行就医,同时还可在全市联网的一、二、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定点医院中选择1-4家医院作为治疗医院。
2、“社会感染”的参保人可在10家非典后遗症定点医院治疗非典后遗症疾病,同时还可在定点医院中选择1家社区医院作为治疗非典后遗症疾病的医院。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
【业务说明】
参保人将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交到街(乡镇)劳服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
【所需材料】
1、门(急)诊大额、门诊特定疾病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④诊断证明(异地急诊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等;
⑤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汇总明细);
③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急诊留观转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与收据联对应的明细清单;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④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⑤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⑥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系统查询联网获取不到“谈判药品登记”信息、申报有支付限定药品费的提供);
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急诊留观转住院联网调整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③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
【业务说明】
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申请报销垫付医疗费。市内六区、环城4区、塘沽、开保高等14区由医保分中心承担垫付医疗费接单、录入、审核、汇总工作;武清、静海、宝坻、宁河、蓟州、汉沽、大港等7区由城乡医保服务中心承担垫付医疗费接单、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所需材料】
1、门(急)诊大额、门诊特定疾病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④诊断证明(异地急诊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等;
⑤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汇总明细);
③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复印件;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急诊留观转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与收据联对应的明细清单;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④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⑤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⑥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系统查询联网获取不到“谈判药品登记”信息、申报有支付限定药品费的提供);
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急诊留观转住院联网调整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③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城镇职工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
【业务说明】
城镇职工申请报销垫付医疗费。
【所需材料】
1、门(急)诊大额、门诊特定疾病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④诊断证明(异地急诊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等;
⑤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
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汇总明细);
③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复印件;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急诊留观转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与收据联对应的明细清单;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④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⑤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⑥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系统查询联网获取不到“谈判药品登记”信息、申报有支付限定药品费的提供);
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急诊留观转住院联网调整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
③死亡证复印件(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单位将职工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市属公务员住院垫付医疗费申报至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也可登录单位网厅办理,上传成功后将垫付医疗费材料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
2、个人缴费参保人将本人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业务说明】
已进行生育登记的参保人应于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的同时,到基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医疗机构通过系统联网取得参保人缴费信息和生育登记信息,整合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信息中妊娠诊断信息,即时完成妊娠登记。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分娩前可在医疗机构补办。
如因个人信息不符、信息共享网络故障、异地生育登记凭证不能联网获取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医疗机构联网办理的,由本人或代办人就近到区医保分中心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所需材料】
1、联网登记:由医疗机构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异地生育登记凭证原件(异地办理生育登记时提供)。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业务说明】
参保人需要异地生育的,就医前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选择1至4家可提供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异地安置人员:本人异地户口簿;
②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不需要提供单位外派证明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为参保职工办理;特殊情况,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做出书面承诺,并明确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职工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以证明参保人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
④异地分娩人员:夫妻双方在本市无直系亲属回原籍分娩的,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办理异地分娩)。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生育保险住院登记
【业务说明】
参保人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可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补办。
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毁,参保登记、待遇登记信息有误或医疗机构网络故障等原因,在医疗机构无法联网办理住院登记的,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后将《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交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
【所需材料】
1、联网登记:由就诊医院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住院证。
【注意事项】
1.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参保人应具有效的妊娠登记信息。
2.因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应具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信息。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业务说明】
参保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市或区卫健委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后,由本人或代办人于出具《鉴定结论书》次月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3、《天津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证书(暂行)》。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
【业务说明】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或出现分娩期并发症需转往同级或以上级别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继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可联网办理转诊转院登记手续。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前往转入医疗机构,无需携带其他材料,转入医疗机构下载转出医疗机构联网传输的转诊转院登记信息后,为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因故医疗机构不能联网办理的,转出医疗机构应开具《天津市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参保人或代办人可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所需材料】
1、联网登记:由就诊医院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天津市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
【注意事项】
转出、转入医院应为定点服务医疗机构。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业务说明】
参保人将生育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交到街(乡镇)劳服中心,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
【所需材料】
1、垫付产前检查
①产前检查门诊收费票据;
②费用明细;
2、垫付门诊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费用明细;
③门(急)诊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
3、垫付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
②费用明细;
③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注意事项】
以社发形式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激活金融功能。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业务说明】
城镇职工申请报销生育垫付医疗费。
【所需材料】
1、垫付产前检查
①产前检查门诊收费票据;
②费用明细;
2、垫付门诊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
②费用明细;
③门(急)诊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
3、垫付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
②费用明细;
③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④异地急诊就医有关材料(异地就医人员提供)。
【注意事项】
1、单位将职工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个人缴费参保人将本人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交接单,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
2、以社发形式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激活金融功能。
3、个人缴费人员享受计生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用。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生育津贴待遇申报
【业务说明】
参保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已在本市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的,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的无需再向分中心提交纸介材料。参保人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进行柜台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所需材料】
网上申报无需提供材料,分中心柜台申报的提供如下材料:
1、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
2、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分娩的,应提供:住院病历(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分娩诊疗情况即可)复印件及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章)。
【注意事项】
1. 申报生育津贴时应先办理妊娠登记,异地就医的还应先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2. 如有垫付住院费以及产前检查费(未联网结算并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须同生育津贴一起申报。
3.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符合津贴申领条件的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4.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医疗保险跨统筹转入
【业务说明】
参保人从外省市流动就业到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将原在外省市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转移至本市,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提交医疗保险转入申请材料,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查询转移人参保缴费状态,审核材料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经办机构。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3、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注意事项】
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转入本市,应提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医疗保险跨统筹转出
【业务说明】
参保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市,申请将其在本市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移到外省市,在参保单位暂停其医疗保险缴费后,由申请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也可通过个人网厅、人力社保手机APP或单位网厅直接打印。
【所需材料】
网厅申报无需材料,现场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医保账户清算
【业务说明】
参保人终止、转出医疗保险关系后,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医疗个人账户余额。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
①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亲属证明等);
②《承诺书》(法定继承人办理);
③《委托书》(代办人办理);
(2)出国定居、在职缴费人员不足15年(已清算城职养老账户)
①《委托书》(代办人办理);
(3)跨统筹范围转出
①《委托书》(代办人办理)。
【注意事项】
清算发放到参保人本人社发账户,无需委托书等证明;如发放到代办人社发账户,应填写相应承诺书或委托书。
【办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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