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奖励评选办法 (2019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1-05-28浏览次数:5832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部分条款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天津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奖励的种类包括:

  ㈠ 个人奖励: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㈡ 班集体奖励: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集体标兵。

  第四条  学校对各类荣誉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各项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各项奖励终审工作由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㈠ 学校成立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㈡ 各学院成立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奖励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月份评选上一学年的各项奖励(优秀毕业生除外),在11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程序如下:

  ㈠ 学校发布评选通知;

  ㈡ 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并向学生公布;

  ㈢ 学生或班级代表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凡申请参评个人或班集体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㈣ 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或班集体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㈤ 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作出书面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自学院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反映。校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及所在学院;

  ㈥ 各学院将最终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处;

  ㈦ 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并提请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㈧ 学校对十佳大学生、先进班集体标兵、优良学风班集体标兵名单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生处反映。校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及所在学院;

  ㈨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㈩ 发放证书及奖励金。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评奖比例

  第八条  个人奖励评选基本条件:

  ㈠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时事政治,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㈡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文明建设,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㈢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㈣ 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㈤ 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

  ㈥ 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个人奖励评选具体条件:

  ㈠ 三好学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⒉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⒊本科生当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30%(含);研究生当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30%(含)或科研实践能力和科研成果(含论文、专利、科研项目和学科竞赛)在本专业同年级中较为突出。

  ㈡ 优秀学生干部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半年(含)以上;

  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

  ⒊本科生当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50%(含);研究生当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50%(含)或科研实践能力和科研成果(含论文、专利、科研项目和学科竞赛)在本专业同年级中较为突出。

  ㈢ 十佳大学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须为本科三、四年级学生或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

  ⒉本科生当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20%(含);研究生当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20%(含)或科研实践能力和科研成果(含论文、专利、科研项目和学科竞赛)在本专业同年级中较为突出;

  ⒊当学年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或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

  ⒋本学习阶段曾获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㈣ 优秀毕业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就业态度端正,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

  ⒉本学习阶段,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20%;或科研实践能力和科研成果(含论文、专利、科研项目和学科竞赛)在本专业同年级中较为突出;且曾获评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

  ⒊本学习阶段,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

  ⒋在学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集体奖励评选基本条件:

  ㈠ 有良好的班级风气。班级全体成员思想积极进步,政治立场坚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考试作弊等违规违纪现象;能创造性地开展一系列有益于班风、学风、校风建设的活动;

  ㈡ 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集体。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责任心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脚踏实地服务奉献广大同学,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创造性开展集体活动,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

  ㈢ 有负责任的指导教师。班导师自身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具有创新性和连续性,对班级工作确实起到示范作用和促进作用;

  ㈣ 有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班级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奖惩得当;

  ㈤ 班级成员讲究卫生,宿舍卫生良好。

  第十一条  集体奖励评选具体条件:

  ㈠ 先进班集体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有特色突出的班集体活动。班集体集中开展的思想教育、技能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活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能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内在需求,效果显著;

  ⒉有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的良好班风、学风。本科班级当学年班级平均学分绩、四六级通过率均超过本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研究生班级当学年科研成果(含论文、专利、科研项目和学科竞赛)在本专业同年级中较为突出;

  ⒊须为三、四年级本科班级或二、三年级研究生班级。

  ㈡ 优良学风班集体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班级学习纪律严明。全体同学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学习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不扰乱课堂秩序,不违反考试纪律,不违背学术道德;

  ⒉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团结互助,比学赶超氛围浓厚;

  ⒊班级优良学风创建活动新颖有效。班级经常组织有意义、有特色、有创新且能促进学生学习进步和能力提升的学风活动;

  ⒋班级学习效果显著。班级当学年平均学分绩、四六级通过率、期末考试通过率(限必修课和限选课)超过本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班级入党申请人比例高;班级成员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及获奖情况突出;任课教师对班级学风评价高;

  ⒌须为二年级本科班级。

  第十二条  评奖比例:

  ㈠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可参评学生总数的5%。

  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

  ⒈各学院评选比例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总数的4%;学院下辖学生会等各类学生组织评选名额不超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总数的8%;

  ⒉校团委下辖校学生会等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评选比例不超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总数的8%。

  ㈢ 同一学年,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得。

  ㈣ 十佳大学生10名,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㈤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可参评学生总数的5%。

  ㈥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可参评班级总数的10%,评选名额不足1个的学院按1个评选;先进班集体标兵10个,在当学年先进班集体中评选产生。

  ㈦ 优良学风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可参评班级总数的10%,评选名额不足1个的学院按1个评选;优良学风班集体标兵10个,在当学年优良学风班集体中评选产生。

第五章  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院、相关部门应按照标准严格审核,宁缺毋滥。其中:

  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个人奖励评选:

  ⒈当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缓考课程以实际考试成绩为准);

  ⒉当学年未修满最低学分数;

  ⒊当学年因违反校规校纪被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曾有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⒋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㈡ 班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班集体奖励评选:

  ⒈当学年班级成员有因违反校规校纪被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超过3人次(含)或被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⒉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十佳大学生发放奖励金每人2000元,此奖励金与各类奖学金均可兼得;对获奖班集体颁发奖牌,并对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集体分别发放奖励金每班500元,对先进班集体标兵和优良学风班集体标兵分别发放奖励金每班2000元。

  第十五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个人奖励登记表由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在申请、评奖过程中有伪造、隐瞒等不诚信行为并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取消其申请资格,在全校通报,并追回当年所有已获得奖项的荣誉及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奖励评选办法》(津工大[2018]273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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